上海市洵阳中学章程
(2015年3月20日经第八届第十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经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备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切实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学生学习生活品质,提高学校教育“绿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洵阳中学;简称:洵阳中学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Xun Yang middle school;
住所地址为:旬阳路41号;
官方网址为:www.msxunyang.pte.sh.cn
第三条:上海市洵阳中学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本地区符合法定标准的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规模以普陀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为方向,以遵循科学发展观为要求,以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中华文化,崇尚“修德”,讲求“精进”,提升全体师生终身学习能力为目标,切实培养好每一个学生。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承文化德、学会做人;分层递进、学会学习。托起每一位学生成才梦想。
第六条:学校以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风严谨、专业素质较高、教学能力较强,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培养大批具有健全人格、开拓创新、有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型学生;努力使学校成为普陀区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社会声誉的公办初级中学为办学目标。
具体目标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发展和个性发展,努力使学生成为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言行一致,学以致用,实现迁移积淀“会做人、会学习”的基本品质。
第七条:学校积极构建和实施“分层递进,辅优托底”办学模式,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形成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学习、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发展模式。校园文化以环境典雅、校风醇厚、学风精进、德行兼备为特色。
学校校训是:学会学习,学会做人。
学校校风是:勤勉、至爱、执着、追求。
学校教风是:勤恳、爱生、善教、进取。
学校学风是:勤奋、爱学、善思、向上。
学校精神是:勤勉,执着,追求。
第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贯彻落实办学理念与办学目标,严格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和骨干教师等的培养,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四)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六)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决策权。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人事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支部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三)财经权。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四)其他。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二)学校重大问题包括:(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10)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13)教师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14)其他重大问题。
(三)决策程序。(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依法行使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组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十五条:教职工大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教职工大会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大会活动,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党支部、校长室、工会三大职能部门,下辖政教处、大队部;人事科、教导处、教科研室、总务科等职能科室,并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视不同情形,在不同年级开设校本课程,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学习需求。
(1)德育管理:学校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政教处、大队部分工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机制;围绕“承文化德”办学理念,具体工作需有中长期德育规划,每学期有德育工作计划、总结,做到目标任务清楚,有可操作性;按照德育要求及学生实际,制定并落实《洵阳中学学生一日常规教育细则》;指导学校教师加强学科德育渗透、学科教学中准确设定情感态度与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教学目标;带领班主任教师积极开展德育课题研究活动,注重主题班(队)会、学生团(队)会、学生会活动制度化、经常化;注重培养学生干部;注重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节日、纪念日、民俗风情中的德育内涵,积极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借助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文化角、互联网(学校网站、微博等)、比特实验室、学生社团、社区教育资源设施,有计划组织开展读书、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及影视教育等系列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勤勉、执着、追求”的洵阳精神。
(2)教育管理:学校制定明确、合理的教学常规要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措施有效;依法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课时,减负增效落到实处;构建高效课堂,向课堂40分钟要质量;重视实验教学,提高学校功能部室使用率,理化生实验开出率达100%;重视体育卫生工作的常规管理,坚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开展;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措施得力,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开足开齐艺术课程;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和艺术活动小组,营造学校艺术教育氛围;重视教育信息化工作,建设维护好支持信息化环境下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平台;加强教科研工作,落实校本研修。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
(5)学校代为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等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组织学生在校内外开展相关大型活动时的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社会捐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各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开办注册资金为272万人民币,由普陀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九条: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财务活动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在校长的领导下,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本校在职三分之一以上(含)教职工联名提议或由校务会成员提出,经校务会议审议,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